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离婚律师成功讨回婚前车辆
发布日期:2016-04-22 作者:庄荣华律师
成功讨回婚前车辆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男女双方离婚纠纷被法院判决离婚之后的一起财产纠纷,依照最高院案由基本规定被定性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判决我方不服,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3个月不到时间,诉讼在二审调解结案。
对方当场将我方的婚前车辆财产在南京市中级法院楼下交付于我方【验车无损】
我方支付对方3万元费用。
至此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中我方提供了一审认定证据存在瑕疵,因此无法作为定案的证据,二审中双方也多次诉讼,心态疲劳,最终庄荣华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在庭后又补充了相关证件材料和庭后分析意见,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之下成功调解结案,女方的上诉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90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男,1989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上诉人A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3)六程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A与B于2 0 1 3年登记结婚,同年5月举行婚礼。2 0 1 3年6月2 5日,B诉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要求与A离婚,并返还彩礼7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2 0 1 3年8月2 6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 2013)六程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2 0.13年2月1 3日,B给付A 3万元用于购车,但未明确约定该款性质。2 0 1 3年2月1 8日,A购买苏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
2 0 1 3年9月1 7日,B诉至原审法院,要求A返还其婚前个人财产5 7 0 7 6元,其中:为A购买现代牌轿车支付3万元;2 0 1 3年2月份,B父亲给B一张卡,A用此卡刷了1 6 0 7 6元用于购买项链、手链和戒指;结婚当天B父亲又赠与给B1 1 0 0 0元现金,此款现在A处。原审法院于2 0 1 3年1 1月2 1日作出判决: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返还给原告B3万元;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B于2 0 1 4年1周2 9日前将北京现代牌轿车交给A(已交付),A收到该车后一日内一次性给付B3 0 0 0 0元(已给付);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 2 2 7元,减半收取613.5元,由B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 5 0元,减半收取2 7 5元,由A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任何财产和债务纠纷,今后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8日
我们常质问别人为何不了解我,为何不接受我。一切,都是因为太重视我,变成我执、自我中心,眼里只有自己,容不下别人。自我中心让我们变得紧张,情绪化,失去享受和分享生命的机会。要学会改变,还原我们的心胸。生命的目的,不为成就自己,而是学习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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