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区办理不予起诉成功辩护案例-故意伤害罪
发布日期:2016-01-25 作者:庄荣华律师
栖霞区刑事案件
成功辩护在检察院不予起诉
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指导
案情介绍:
当事人因故意伤害案被栖霞司法机关以刑事案件追求责任,其家属迅速联系委托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辩护,通过律师会见以及与承办单位了解,迅速做出刑事律师的专业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1、在公安机关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2、在被害人单独起诉的民事赔偿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成功代理被告人减轻责任,降低赔偿标准,最终人民法院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双方依照6-4比例进行分摊费用责任。
3、在检察院阶段,最终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促进双方和解、谅解,并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附取保候审决定书
南 京 市 公 安 局 栖 霞 分 局
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
栖公(尧)取保字【2013】
犯罪嫌疑人:A,性别:男,出生日期1984年,住址:江苏南京市栖霞区,个体。
我局正在侦查故意伤害案,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限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3年9月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交纳保证金伍仟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
二0一三年9月
律师寄语:
一个人的心,占据身体的面积其实只有拳头大小,或者更大一些,要装载的不用太多,有爱,有慈悲,足矣。不要去记恨他人,恨是虚幻的,是无形的,驻扎在心只是一段时间的愤怒,而没有半点得益。何不将它逐开,让爱与慈悲填补所有空缺。心中有爱,才会像海一样宽广辽阔,而一颗慈悲的心能佑你平安喜乐
暂缓起诉的特征:
对于暂缓起诉的含义,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各个学者有自己不同的表述。暂缓起诉是检察官公诉裁量权的一种形式。暂缓起诉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暂缓起诉是起诉的一种形式,是对应当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一种特殊的起诉方式。暂缓起诉和不起诉不同,不起诉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的要件,检察机关应当按照不起诉处理。只有符合法定起诉要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才能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作出暂缓起诉的决定,一旦缓诉期满,才会作出最终是否起诉的决定。
第二,暂缓起诉符合公益目标。检察机关对于符合公诉条件,但根据具体的情况不提起公诉更有利于公共利益、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利益的,才能作出暂缓起诉。
第三,暂缓起诉必须规定一定的缓诉期间。对于暂缓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考验犯罪嫌疑人是否真正有悔罪、补偿被害人损失、消除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等表现,必须给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缓诉期间。同时也是为犯罪嫌疑人考虑,我们不能让犯罪嫌疑人无定期限或者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一旦期限届满,诉与不诉一定要有个结果。
第四,作出暂缓起诉决定时,必须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暂缓起诉缓诉期内遵守或履行的法定义务。为了消除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及消除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应该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缓诉期内,遵守或履行的法定义务。这些义务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包括精神和物质的损害;二是弥补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三是改造犯罪和预防再犯的措施。
第五,暂缓起诉是在一定条件下,保留不起诉的可能性,也保留了起诉的可能性;其最终结果是不起诉,或撤销暂缓起诉,提起公诉。暂缓起诉既不是不起诉,也不是立即起诉,而是暂时不起诉。倘若暂缓起诉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具有其它应当撤销暂缓起诉决定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撤销暂缓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在暂缓起诉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真遵守或履行了法定的义务,没有其它应当撤销暂缓起诉情形的,暂缓起诉期满,检察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六,暂缓起诉决定,必须经犯罪嫌疑人的同意。暂缓起诉是在犯罪嫌疑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一种“恢复性司法措施”,是否同意由犯罪嫌疑人决定。因为,根据司法公正的标准,任何人都有要求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接受审判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犯罪嫌疑人可以要求接受审判,也可以在接受一定条件下放弃审判。在犯罪嫌疑人要求审判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有义务提起公诉。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放弃审判,同意接受暂缓起诉决定时,检察机关才能作出暂缓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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