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私设野猪机狩猎 男子引大火烧山获刑一年

发布日期:2015-12-03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一男子为一己之利,私自架设野猪机狩猎,引发了大火烧山。近日,被告人郭某被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以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11月间,被告人郭某在德兴做工时以780元购回了一台野猪机,在家中安装后,用铁丝、绝缘瓷瓶、木棍等材料,将铁丝线从家内向家背后山直至树圩山场(原怀玉乡活性炭二厂背后山)临近山顶处形成狩猎电网。同年12月18日20时许,郭某拉闸送电试验刚安装好的野猪机狩猎效果,大约三、四分钟后,造成树圩山场森林火灾。经查,该起森林火灾系郭某非法安装的狩猎电网因电路短路引起的。灭火后,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鉴定,山场过火面积135亩,其中火烧迹地70亩,有林地面积65亩(林种阔幼林)。案发后,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失火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安装野猪机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郭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1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