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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5-11-27    作者:郑永刚律师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青羊刑初字第1104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林*,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5110231986********,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鸳大镇**街*号。2011年8月2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永刚,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刑诉(2011)第1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林*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浩,王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林*及其辩护人郑永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被告人谢林*在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交通银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2011年2月开始激活使用,截止2011年8月4日,该信用卡账户欠款金额为25925.3元。2011年4月起,交通银行多次向被告谢林*催收欠款。但未归还。同年8月23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被告谢林*挡获。案发后,被告人谢林*已退赔银行透支款。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向本案提供了有关指控证据,认为被告人谢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指控罪名不支持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谢林*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后悔罪表现,主动退还了赃款,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林*在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交通银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2011年2月开始激活使用,截止2011年4月4日,该信用卡账户欠款本金为25925.3元。2011年4月起,交通银行多次向被告谢林*催收欠款,但其未归还。同年8月23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被告人谢林*挡获。案发后,同年9月27日,被告人谢林*已退赔银行透支款。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报案书,办理信用卡的相关资料,欠款清单,催收清单,还款证明,个人存款回单,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的陈述,被告人谢林*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谢林*归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已全部偿还,故对被告人谢林*及其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润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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