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出生的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继承权
发布日期:2015-11-08 作者:金牌律师团队律师
2004年5月,郭某顺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并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居住的306室房屋赠与其父母郭某和、童某某后病故。李某于当年10月22日产下一子,取名郭某阳。
李某认为306室房屋是其与被继承人郭某顺的夫妻共同财产。郭某顺因病死亡后,其儿子郭某阳出生。郭某顺的遗产,应当由妻子李某、儿子郭某阳与郭某顺的父母即被告郭某和、童某某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但被告郭某和、童某某辩称对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也不能将孩子列为郭某顺的继承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该案例旨在明确该子女出生后应当认定为婚生子女,以及在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的遗嘱效力等问题。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继承法第19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继承法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有利于依法保护通过人工授精出生子女以及妇女的合法权益,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标准。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