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指导成功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5-11-03 作者:庄荣华律师
八旬老年人复杂离婚纠纷
5套房产-我方获取3套
1个月不到成功快速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系近八旬女方,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男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不良作风、无共同生活等众多复杂夫妻矛盾,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诉于法院,女方与男方分局6个月时间,女方为了快速彻底离婚,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不到一个月天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5月21日立案,2014年6月17日结案。
双方拥有5套房屋,我方获取3套,对方获取一套有贷款房屋及另一套房屋的卖房款。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男方开庭答辩与辩论意见均是不同意离婚,从下午4点开庭直至晚上八点结束,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补偿。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 9 36年日生,退休医生,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1 9 32年生,退休职工,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1981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因家庭琐事,夫妻感情破裂,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位于鼓楼区建宁路房产归原告A所有;位于建邺区江东中路房产归原告A所有;位于鼓楼区荷花里房产归原告A所有;
三:位于鼓楼区东宝路房产归被告B所有(银行抵押贷款还清之前,被告B无权要求办理房屋变更手续);
四、鼓楼区汽轮四村房款758000元归被告B所有;
五、原告A补偿被告B45万元,于2 014年9月1 7日前汇入法院账户,45万元到账后,被告B配合原告A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A承担);
六、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完毕,双方一致同意即使发现对方的新财产,也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七、双方无其它纠葛。.
案件受理费21725.5元,减半收取10863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婚姻法》有如下规定:“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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