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手拇指缺失工伤应评为六级,那应赔偿多少钱?
发布日期:2015-10-22 作者:易俊律师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50元/天×70%
3、交通费:按实际发生
4、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
5、护理费:住院天数×50元/天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0个月 案 例 【案情简介】 邹某于2013年4月3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家具厂从事锣机木工工作,工资构成为保底工资4500元另加按件计酬,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2013年5月24日11时30分左右,邹某在厂里车间内操作锣机加工餐椅木料,木料被推进锣机的过程中突然爆裂,导致邹某的左手拇指被锣刀割断,事后被送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医院治疗,共住院44天,出院后于2013年10月9日经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佛山市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0日鉴定邹某的左手拇指缺失为六级伤残及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 【法院判决】 1:医疗费:厂方已出 2:住院伙食补助费:35元/天×44天=1540元 3:交通费:500元(酌情) 4:停工留薪工资:3850元×2个月=7700(按佛山平均工资3850元计算) 5:护理费:50元/天×44天=2200元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50元/月×16个月=61600元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850元/月×8个月=30800元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50元/月×40个月=154000元 以上赔偿合计:258340元 【律师评析】 由于邹某受伤前没有实际收取过工资报酬,厂方也没有提交工资证明,仲裁委就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44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仲裁委参照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认定邹某受伤前每月工资为3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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