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代理一起企业未按实际工资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工伤案件
发布日期:2015-10-21 作者:陈国平律师
代理过程
在接受洪某的委托后,陈律师听取了洪某的陈述,仔细分析了本案的案情,详细计算了相关的数据,最终提出仲裁,要求某企业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以洪某受伤前的平均工资标准发放工伤康复期间的工资待遇。
审判结果
由于本案涉及社保部门审核的相关数据,审理期限延期数月,经多次开庭审理,洪某的主张大部分得到支持,最终劳动部门裁决某企业赔偿差额部分多达近十万元。
律师评析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停工留薪工资这一块,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以某企业只支付基本工资的做法的违法的,应当按照受伤前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停工留薪工资。
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都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样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因此而造成工伤员工工伤保险待遇减少的部分,应由企业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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