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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是否属于用人单位

发布日期:2015-09-16    作者:万林律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能否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招用的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可以按劳动关系处理?
 
答:由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并未明确纳入《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故一般情况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与为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之间的用工关系不能视为劳动关系,但如双方签订有合同明确约定或有证据表明双方自愿按照劳动法律规定来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双方服务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可以参照劳动关系处理。节选佛山中级人民法院《新编劳动争议审判实务》
佛山万林律师所专注于处理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和劳动争议,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1号富荣大厦十楼1003室(佛山市中医院隔壁,旋宫酒店对面),咨询电话:0757-82252480,免费咨询QQ:800104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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