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后发包方该不该承担受害劳动者的赔偿
发布日期:2015-09-15 作者:金牌律师团队律师
伤者李X江系重庆市武隆县人,李 X江于2012年8月7日上午受包工头韩X雇请到贵州省道真县洛龙镇X村大烤烟房工地抬水泥预制板。李X江到工地后,韩X称运输水泥预制板的渝 BM6951号货车在道真县洛龙镇鹰咀村公路上沦陷了,需要李X江等工人去转运一下该水泥预制板,于是李X江等人按照包工头韩X的安排就去把车上的水泥预制板从沦陷的车上抬到另外一辆车上,由于铺设在车上的跳板滑动不稳定,导致李X江在抬的过程中不慎从跳板上摔倒在地上,造成李X江头皮大面积裂伤、颈椎脊髓严重受损,流血不止,伤者四处借债自行垫付了10多万元医疗费,在治疗长达近一年的时间后经遵义市医学院司法鉴定,李X江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需终身护理。事后得知该县烤烟房工程全部是由各个村委直接与包工头签订施工合同,而资金来源、烤房设计、验收等全部是由X烟草公司负责。由于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赔偿意见。李X江委托了律师承办此案,律师于是收集好相关证据向道真县法院提出诉讼。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如果按一般思路只看表面的工程发包方进行诉讼明显对伤者不利,因为村委会并无实际财产,包工头也无实力承担如此巨大的赔偿金额,那么赔偿判决将只会成为一纸空文。如何才能让幕后的发包方烟草公司承担应有的责任?律师按国家招投标法、建筑法角度出发,认为村委会并不是真正发包方,发包合同是无效的,烟草公司才是真正的业主方,烟草公司属于违法发包,对于违法工程承包合同不予认可,应由真正享有实体权利义务的X烟草公司作为赔偿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赔偿金额按照重庆的标准计算远远高于贵州的标准,于是按照重庆的标准起诉,最终律师的这些观点都得到一审、二审法院的采纳,完全支持了伤者的赔偿请求,从而有利地维护了伤者李X江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该案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道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判决第一包工头黄X康赔偿李X江各项损失782894.14元,道真烟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烟草公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后经遵义市中经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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