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纠纷
发布日期:2015-09-08 作者:黄周端律师
由于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都通过现金支付,双方劳动关系无法确认。被告也不愿为原告申请工伤认定。原告认为:原告系在履行职务中发生事故依法应当认定工伤。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劳动关系确认申请,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我方提供了相应证据证实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通过查询确认被告有为原告投保团体人参意外伤害险,经依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予以确认。后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提供的工作证、工资表、证人证言及被告的团体人参险投保险单可以相互印证双方于 年 月 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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