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置房屋登女婿名 岳父母出资判房归女儿
发布日期:2015-08-28 作者:金牌律师团队律师
原告肖先生诉称:原告肖先生与被告聂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1月23日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孝,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甚至报警。2009年底,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还多次前往原告单位及原告父母家中无理取闹,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原告父母身心遭受极大创伤。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性。故起诉至顺义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顺义区某房屋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予被告适当补偿。
被告聂女士辩称:同意离婚,但不认可原告起诉的理由,矛盾是原、被告双方造成的。涉诉房屋虽是以被告名义购买,但实际出资人是被告父母。当时将房登记在原告名下,是因为原告有稳定工作可以办理贷款,被告没工作不能贷款,另外,按照传统,原被告结婚房子写原告姓名说起来更好听一些。婚后被告父母又出资16万元帮原被告还清房贷。故被告认为,涉诉房屋产权人应为被告父母。
顺义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5日,肖先生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肖先生购买涉诉房产,房屋总价36万元。当日,聂女士的父母支付首付款15万元,张某为原告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2007年1月10日,原告将涉诉房屋抵押至某银行,贷款21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偿还贷款2311.86元。原、被告双方结婚前,肖先生共偿还贷款本金15953.6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本金5269.58元。2008年5月21日,由被告父母出资16万元,原被告出资29160.72元,将房屋剩余贷款一次性还清。
庭审中肖先生承认聂女士父母出资31万元,但认为该款项应为肖先生向被告父母的借款。只是至今未偿还。
顺义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照准。根据《最高人民法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被告父母为肖先生、聂女士购买涉诉房屋出资,虽未将上述房产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但也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所以仍属于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情形,故被告父母出资的15万元应当视为对聂女士个人的赠与。原告肖先生与被告聂女士登记结婚后,被告出资16万元的行为仍应当依据之前的在先行为,认定系对聂女士个人的赠与。
最终,该院判决准许原告肖先生与被告聂女士离婚;涉诉的顺义某房屋归被告聂女士所有,被告聂女士给付原告肖先生房产折款1105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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