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离婚律师谈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08-28 作者:邹超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王XX与被告徐X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11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将共有的XX市XX区丹桂小区7幢3单元401室房屋赠送给徐晨辰所有。但因至今未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故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依约将XX市XX区丹桂小区7幢3单元401室房屋过户至徐晨辰名下。
【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徐X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王XX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坐落于XX市XX区丹桂小区7幢3单元401室房屋协助办理过户到原告徐晨辰名下。
【律师提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双方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婚生子的,房屋登记产权人应履行约定义务,将房屋过户至受赠子女名下,产权人以受赠子女系未成年人,无能力监管自有资产为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一方提起诉讼,请求其履行过户义务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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