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农村承包案例 >> 查看资料

山林承包费交一半 判决交清逾期付款利息

发布日期:2015-08-20    作者:金牌律师团队律师
2010年1月1日,某村委会与汪某峰签订山林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将集体所有山林场面积约170亩,一次性拍卖给汪某峰经营,承包期限为25年,自2010年元月1日起至2035年12月30日止,自订立协议之日起一次性缴齐拍卖款8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汪某峰向村委会交付了承包费4万元,下欠4万元被告汪某峰向村委会出具欠条一份,注明下欠现金4万元整于农历九月份付清。合同签订日,村委会亦向汪某峰交付了合同指明的山林。欠条约定的还款时间期满后,村委会多次向汪某峰催要下欠的承包费4万元,但汪某峰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未付。村委会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汪某峰给付所签订承包费4万元并承担违约金和延期付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于2010年1月1日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汪某峰经营管理村委会发包的山林,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足额给付剩下的4万元承包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已当庭放弃,法院予以准许。法庭审理认为,被告汪某峰逾期不交剩下的承包费,构成违约。遂判决被告汪某峰向原告某村委会给付所欠的山林承包费4万元及延期付款利息1.2万元。法官说法:本案双方签订《山林承包合同》,并按合同履行了大部分义务,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系有效合同。签订山林承包合同后,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积极主动履行各自的义务,应避免因为违约行为造成自身的经济损失和信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要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要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息计息。”被告拖欠4万元承包费,虽未经注明利息,但经原告多次催要后,仍不偿还,故该院依法作出次判决,当事人已服判息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