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5-08-15 作者:李文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向XXX诉被告XXXX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参加了本案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给予采纳。
一、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1月经朋友介绍认识,2012年2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夫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
原被告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在相识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就草率结婚,双方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是由于双方性格难以磨合,且双方在文化、爱好、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双方冲突不断,始终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之第(2)款:“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如符合规定中的一种情况,当事人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被告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原被告双方长期处于争执、冷战、分居状态,双方均认为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只是被告故意拖延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充分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再勉强维持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恳请法庭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采纳,望法庭能够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代理人:李文 律师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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