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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不应一律予以撤销

发布日期:2015-08-11    作者:金牌律师团队律师
案情
    2002年11月25日,原告姬某与第三人姜某双方自愿到华容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原告姬某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签名并认可申请书上的相片是其本人,登记后原告与第三人一起共同生活并生育了2个子女,后因产生家庭矛盾,原告姬某认为结婚登记行为中,其身份户籍登记资料显示其身份证出生年月为1982年8月20日,其实际出生年月为1986年8月20日,原告姬某和第三人姜某在结婚登记档案中的姓名、地址,出生年月等方面系原告与第三人造假登记,被告华容县民政局未尽核实之责。原告姬某以被告华容县民政局在登记过程中存在严重错误为由,于2012年9月5日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华容县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
裁判
    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姬某与第三人姜某于2002年11月25日在被告华容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原告姬某以申请人之一亲笔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签名,同时认可该申请书中的相片的女方是其本人,可以认定原告姬某自愿并知晓该结婚行为,即使不知道该结婚登记行为,原告姬某无正当理由经过十年提起诉讼,也不应当受理,本案所涉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2002年11月25日,原告姬某于2012年9月5日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姬某的起诉。
评析
     一,  婚姻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婚姻登记行为,是指婚姻登记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相应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行为直接导致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的颁证行为,将赋予婚姻登记的双方当事人产生一系列的婚姻权利,如财产继承权、失踪宣告权、财产共有权互相协作权等等,同时,对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也产生了婚姻义务,如忠诚的义务,扶养的义务等等,所以,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法律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婚姻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婚姻登记行为的起诉期限应该如何计算?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时,因传统的习惯,一般均不告知婚姻登记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婚姻登记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应该如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原告姬红梅自愿登记结婚,应当知晓婚姻登记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其起诉期限的计算起点是原告姬红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诉期限应该是从计算起点之日起3个月内。《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诉讼只有起诉期限的耽误,没有起诉期限的中断。只有在起诉期限内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才有权对其进行司法审查,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三,  婚姻登记机关应负有审查核实的职责
    婚姻具有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属性,其社会性决定了婚姻双方当事人是不完全意义上的“意思自治”它需要法律来保障,伦理来规范,婚姻登记是国家对婚姻行为和婚姻关系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目的是使第三人知晓,维护正常的婚姻秩序,达到保护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婚姻登记是对登记双方当事人身份权的一种确认,而身份权是不可转让的,确认行为是婚姻登记行为中的核心部分。登记机关如果仅仅局限于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而不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则婚姻登记制度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和公示力。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虽然对自己提供的材料负有诚信义务,但这一单方面的义务不能免除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婚姻登记机关除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外,还应对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四, 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不应一律予以撤销
    婚姻登记是对公民自愿结为夫妻的行为在法律上的确认,其核心要件是双方自愿,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结婚证后,根据民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精神,如果双方当事人身份明确,可以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救济,如果一方身份不明的,则必须通过行政诉讼提起撤销之诉。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以结婚登记行为存在瑕疵为由提起诉讼的比较多,如一方当事人未到场办理了婚姻登记,一方未达到年龄假冒他人姓名登记等等,上述除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外,法院判决撤销或者确认是否有效,应当以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为前提,如果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虽然程序违法,有瑕疵,对弄虚作假骗取的结婚证,不应一律予以撤销,可以采用确认违法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等判决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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