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自缢 医院被判担责赔偿
发布日期:2015-08-05 作者:倪晓敏律师
原告林某诉称,死者钟某系其妻,2013年9月,钟某因精神分裂症入住被告医院。但由于被告医院未尽安全管理、精心护理之责,致使患者钟某于2013年9月21日凌晨在被告医院自缢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原告认为,死者钟某曾先后在该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基本情况应该了解,加之按被告医院规定,系完全护理。因被告医院未尽其责,导致患者自缢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
被告医院则辩称,患者钟某生前曾多次患精神分裂症入住被告医院治疗,属反复发作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至今为止,人类对精神分裂症致病原因仍未找到,临床上只能对症治疗,而不能对因治疗。与此同时,被告对精神病人的收治是一种不能推脱的公益性社会义务,其本身没有拒收患者的权利。客观上患者的行为又具有冲动性、隐蔽性等特点,被告承受了高度风险,被告在收治患者时就已将高度风险告知原告,原告表示理解才将患者收治入院。此外,患者入院后,被告遵照诊疗规范,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常规检查和心理检查,针对患者的病情给予了药物治疗,并进行了心理疏导,实行了一级护理。被告已尽到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患者自缢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被告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开庭审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本案原告的亲人钟某入住被告医院,双方已形成了医患关系,被告向原告下达告知书并对患者进行看护治疗,相应行为符合医疗规范,被告已尽到一定的职责。但由于患者钟某入院时被告的医务人员明知道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有轻生的语言,而被告没有采取周密的防范措施,也未实行全范围的护理,没有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使钟某在医务人员不注意的情况下将床单撕成条状后自缢,被告医院存在一定的过失。综合上述情况来看,被告对钟某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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