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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致毁容医院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5-07-06    作者:董家国律师
    河南鄢陵县宋女士去年国庆前夕到合肥探望亲戚,在一家美容整形医院准备接受加深双眼皮的灵感美眸术。一位周姓医生建议宋女士,还应该做面部超声刀手术。周医生说,手术只需40分钟,简单安全。宋女士在对方的要求下办了一张5万元的消费卡。据了解,宋女士做的两项手术共计收费4.8万元。在手术进行大约20分钟时发现脸上已经被烫伤,两边脸颊都起了很多大水泡。一位医生立即用注射器扎破水泡,跟我说没什么关系。手术后,医生用药品涂抹伤口,并敷了补水面膜,让我把药带回家敷用,说结痂之后就没事了。今年4月,由于瘢痕增生越来越严重,宋女士前往安医附属医院皮肤科就诊。经诊断,宋女士面颊部因为超声刀温度过高、停放时间过长导致烫伤,已形成增生瘢痕,很难治愈。于是宋女士找到那家整形美容医院,要求对方予以解释和处理。可是,医院找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承担责任,甚至拒绝提供病历和档案。
董家国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被告对原告做了面部超声刀手术,并用药品涂抹伤口并服用补水面膜,导致整个脸部几乎被毁,伤口皮肤出现增生和凸起,严重影响容貌。经诊断,宋女士面颊部因为超声刀温度过高、停放时间过长导致烫伤,已形成增生瘢痕,很难治愈。医务人员存在严重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院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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