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容致毁容医院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5-07-06 作者:董家国律师
董家国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被告对原告做了面部超声刀手术,并用药品涂抹伤口并服用补水面膜,导致整个脸部几乎被毁,伤口皮肤出现增生和凸起,严重影响容貌。经诊断,宋女士面颊部因为超声刀温度过高、停放时间过长导致烫伤,已形成增生瘢痕,很难治愈。医务人员存在严重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院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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