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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手术后丧失性功能 起诉医院获赔68万元

发布日期:2015-07-03    作者:刘德斌律师
 前几年,阜阳市太和县男子李骏(化名)患上了良性肿瘤。来省城解放军第105医院(下称105医院)治疗时,医生为他实施了伽马刀手术。可术后一年,李骏的双目逐渐失明,性功能完全丧失。 
  术后视力下降 性功能丧失了 
  李骏40多岁时,手脚明显增大,且经常头痛乏力,腰酸背痛。 20092月,他从太和县到105医院求医。经诊断,他患上了垂体腺瘤。当时,医生告诉李骏,可采用伽马刀手术治疗,而伽马刀是一种非常先进的放射治疗设备。当年213日,医院对李骏进行了分次伽马刀治疗。出院后,李骏复查发现瘤体确实萎缩。 
  术后一年,李骏双眼几乎失明,性功能也完全丧失。从2010年开始,李骏先后在阜阳、合肥、北京、上海等地求医,可情况却没好转。这使得李骏怀疑到了一年前的伽马刀手术。 
  维权第一回合 
  患者:做司法鉴定前往医院索赔 
  从2010年开始,李骏先后在阜阳、合肥、北京、上海等地求医,可情况却没好转。这使得李骏怀疑到了一年前的伽马刀手术。 20113月,太和县清浅法律服务所委托一司法鉴定所对李骏的情况做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李骏的右眼完全失明、左有0.5视力,构成三级伤残。而且,医院对李骏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与李骏目前的医疗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医院:签和解协议 否认存在过错 
  此后,李骏要求105医院给予经济赔偿。经双方协商,201176日,医院与李骏签订一份《医疗纠纷和解协议》,内容大致为:一、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后遗症属临床允许发生的并发症。二、医院同意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37万元。三、协议为最终一次性了结协议。 
  维权第二回合 
  患者:求医仍无效才知院方忽悠 
  拿到补偿款后,李骏继续求医,但病情不见任何好转。后来李骏才明白,所谓的“和解协议”存在逃避责任的嫌疑。于是,李骏向蜀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向105医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0多万元。诉讼过程中,根据双方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另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李骏的疾病治疗方法有手术治疗、放射治疗及药物治疗。结合李骏病情,首选伽马刀治疗是不合适的,医院存在过错。医院在治疗前未进行眼科检查,李骏术后一年多双眼盲目。这与伽马刀治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程度拟为60%-80%;李骏接受伽马刀治疗后,睾酮水平明显降低,不能排除与伽马刀治疗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程度拟为20%-40% 
  结果:医院有过错 判赔68万多元 
  据此,经合肥中院终审,判令105医院赔偿李骏63.7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37万元,还应赔偿26.7万余元。此外,还要赔偿李骏5万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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