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外出打工数年未归 妻子起诉离婚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5-04-21 作者:徐亮律师
巩某与被告鲍某于1980年10月相识,当年11月两人未办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先后生育了两个子女。 1999年,鲍某为了家庭生计赴海南打工,谁料此后音信全无。巩某只好一人在家抚养两个孩子,并在2004年将鲍某婚前所有的三间瓦房改建成二层楼房。
今年1月,丈夫鲍某突然两手空空地回到了家中,望着面前陌生的丈夫,巩某百感交集,认为鲍某12年来不尽家庭义务,便不准鲍某在家居住。之后,巩某向枞阳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庭审中,鲍某表示,12年前自己到海南打工,不久就出了工伤事故致左手残疾。由于劳动能力受限,每月挣来的钱仅能自保。其觉得愧对妻子儿女,便一直未与家庭联系。今年1月,已年届63岁的鲍某寻思年纪大了终究要叶落归根,只得硬着头皮回到家。
点评:
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不属于上述第五任何一条,巩某、鲍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已存续三十余年,虽然鲍某自1999年外出打工一直未归,未能对家庭和子女尽责任,给巩某精神上造成了一定伤害,但鲍某对家庭仍然怀有很深的感情,夫妻两人尚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据此,理应判决不准予两人离婚。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徐亮律师,157551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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