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离婚财产协议,何者有效?
发布日期:2015-04-16 作者:龚震亚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达成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1、被告放弃所有的财产;2、现有的资产归原告,债务亦由其承担;3、双方另签一份离婚协议,用于办理离婚手续,如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离婚当日,原告与被告为办理离婚手续,签订了另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与前者有不同。之后,双方依据后一份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被告未按照前一份《离婚协议书》履行承诺内容。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书》,其中前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了离婚当日的《离婚协议书》仅用于办理离婚手续,而不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作的真实约定,故两份协议书应以前份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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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前后分别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离婚协议,应视后协议对前协议约定的变更,前协议在后协议签订后即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在本案中,双方在前协议中存在特别的约定,即明示了另签一份离婚协议用于办理离婚手续,如与该协议内容有冲突,以该协议为准。也就是说,前一份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预先设定了离婚当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后协议仅作为办理离婚手续之用,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约定,不对当事人产生实际的权利义务约束。根据契约自由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案前协议中存在特别的约定完全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该协议不存在无效的情形之下,应当按照前协议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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