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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四种约定无效

发布日期:2015-04-13    作者:赖晓东律师
离婚协议中四种约定无效    夫妻在离婚时会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约定,但因为夫妻双方法律知识的欠缺,造成离婚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变成了无效约定。    一、不得限制再婚    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不得限制生育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    三、不得限定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    四、抚养费给付至18岁以后无效    除18岁之后子女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约定子女抚养费给付至18岁以后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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