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定准许吗?
发布日期:2015-03-18 作者:盛春龙律师
李某诉称,其与朱某前后两次分居,其中一次分居是从2013年春节(公历2013年2月中旬)至2013年12月,二人分居时间接近一年,且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继续分居长达8个月,加之这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准许其与朱某离婚。朱某则认为,其和丈夫李某虽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好。其经常关心李某的生活,且李某于2013年7月外出打工时还承诺给在家休养身体的朱某每月500元的生活费。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判决二人不准离婚后李某在外打工,两人并非因感情破裂分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了14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其中第7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李某仅以其第二次起诉离婚,且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继续分居长达8个月为由,而未提供其他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是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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