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被撞算不算工伤取决于火车算不算机动车(来源于辽沈晚报)
发布日期:2015-03-02 作者:曲晓律师
刘**是本溪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人,在**集团**炼铁厂供料作业区做临时工。
4月17日晚7时40分许,他和工友李**下班准备乘坐晚8时的通勤大客回本溪市内。两人走到5号铁路道口时,封闭栏已封闭,李一边接电话一边等信号,约1分钟后封闭栏打开,接完电话的李发现刘不见了。
李看到道口东侧五六米远处躺着一个人,上前一看正是刘。他赶紧找人把刘送往医院。
刘出事时,儿子刚刚出生17天。为了抢救他,妻子黄卖掉了一室半的楼房。到2008年10月刘出院,已经花去医疗费24万元。现在一家三口租房安身。
【焦点】火车是不是机动车?
刘出事不久,黄就张罗为丈夫办理工伤。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7月22日下发通知书,认为刘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属于工伤。
然而,公司认为:火车不属于机动车。刘不符合工伤条件。
公司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因此,机动车不包括火车。
公司认为,火车遇到险情时采取措施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果把严重违章而受到火车伤害的行为认定为工伤,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曲晓律师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则表示,《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13页对机动车的定义为“利用机器开动的车辆”,因此火车、轻轨、地铁等都应属于机动车范畴。
【法院判决】刘**应算工伤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维持了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昨日下午,本溪市明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没有法律、法规将火车规定为“非机动车”,刘应享受工伤待遇。
而随着沈阳地铁、轻轨的建设,这一判决对可能发生的轨道交通事故认定和处理无疑有着引导意义。
特派本溪记者 金松
来源: 辽沈晚报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农民工建筑工地上受伤,王律师助其获得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双重赔偿!
- 潍坊超退休年龄职工工亡案件结案拿到赔偿
- 突发疾病回家后死亡案件发回重审
- 服务区工亡案件单位拒赔已查封单位账户
- 高速服务区工作人员工亡案
- 因私请假回家,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工伤吗?
- 潍坊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不予工亡认定案件二审
- 潍坊市诸城超退休年龄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成功案例
- 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 潍坊寿光工伤赔偿案件顺利调解9级伤残拿到近20万的赔偿款
- 超过退休年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 诸城工伤认定案件第三次补充材料(超过退休年龄下班途中工亡)
-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亡案件(超过退休年龄)
- 山东省潍坊市高速服务区超退休年龄工亡案胜诉!
- 承包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否向无资质的雇主及分包人追偿?
热门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