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尽教养义务外祖父母也可获得监护权
发布日期:2015-02-03 作者:倪晓敏律师
赵某走后,张某赌博、酗酒变本加厉,七岁的儿子文文饿得不行,时常到左邻右舍家里、车站、码头乞讨。最长一次“失联”七个多月,张某竟不管不问。
前不久,公安干警在车站发现了文文,考虑到张某的实际情况,将文文送到了其姥姥、姥爷家。文文和退休的姥姥、姥爷生活得很好,但张某酒后常去其家闹事,要将孩子带走。为此,文文的姥姥、姥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张某对孩子的监护资格,并要求张某逐月支付赡养费。那么,文文姥姥、姥爷的主张有依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意见》,公安机关在出警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将其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未成年人有表达能力的,应当就护送地点征求未成年人意见。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和撤销监护人资格。
《意见》第27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第35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第36条规定,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第42条还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应当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和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相关单位和人员起诉的,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文文的姥姥、姥爷可以起诉要求撤销文文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并获得对文文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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