跋涉千里、终结诉争
发布日期:2015-01-27 作者:简阳李芹斌律师
原告系四川资阳人、被告系福建漳州人,双方于2005年自由恋爱,于2006年6月4日非婚生育一子(现年7岁)。于2007年5月24日在福建漳州X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初夫妻关系一般。在随后的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很少交流、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彼此又互不原谅.因此、原告于2009年离家外出江苏打工,夫妻至此分居、从此无联系一直至今。现夫妻感情淡化,形同陌路人,原告经与被告协商离婚,被告坚决不离,故委托代理人提起了诉讼。
本案难点:
1、跨省婚姻,路途遥远,如何既能做到案结事了,也能尽可能为委托人节约费用,减少诉累。
2、受当地民俗习惯影响;被告父母、亲人的强力介入,提出过高要求以阻止离婚。
3、本案被告知道原告在被告地拖不起、也耗不起。
本案争议:
1、一方坚决离婚,一方坚决不离婚。
2、一方不接电话,玩消失。
3、夫妻共有财产、共同债务的分割、承担。
4、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了案情,确定了办案思路。首先试着和对方(被告)及家人沟通,以缓和气氛,争取能调解或和解的机会,以期更好的及时解决问题。待时机成熟时,随即和原告坐火车不远千里赶到福建漳州被告所在地。和被告及家人讲事实、谈法律,谈亲情,谈孩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在被告亲属的帮助下叫回了躲在外面的被告本人,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并马上办理了离婚证。历时两天,路途四天,即为委托人了结了之前奔走多次均未了结的心愿……!
在返程的火车上,我长长的叹了口气……!。回想起两天谈判的点点滴滴,每一个插曲的出现都是那么令人提心吊胆,以至于临近签字的那一刻,被告在当地司法局和人大的亲戚都还在“过问”情况……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