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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案件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5-01-13    作者:周新律师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道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某委托,指派周新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其与被告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代理人在庭前充分了解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参与了本案的庭审,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严重违反诊疗常规,由于治疗、用药等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2013年2月22日患者张某某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将患者收住心内科,诊断为肺炎,入院时患者心跳、呼吸、血压、心率均平稳。在住院治疗期间,由于被告医务人员严重违反诊疗常规,治疗、用药过错导致患者于3月7日突然死亡。
二、被告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拒不同意、配合封存病历资料,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推定其存在过错。
患者死亡后,原告即向被告提出异议,与被告多次交涉,提出封存病历资料,但被告拒不提供由其保管的病历资料,且拒不同意、不配合共同封存病历资料。从原告证据五:3月11日录音资料可以得知,原告在与被告交涉过程中,多次提出要求封存病历资料,但被告均以“工作忙”为由拒不同意。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拒不同意、不配合共同封存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三、被告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等情形。
(一)被告拒不封存病历,其目的是为了篡改、伪造病历,掩饰过错。单从病历本身就能看出,被告病历存在明显前后矛盾、伪造篡改迹象,具体如下:
1、第二附属医院病程记录第3页《抢救记录》,记录人“耿医生”,但签字人却为“张医生”;签字时间是2013-3-6,但患者死亡时间是3月7日。
众所周知,“抢救记录”是抢救患者直至死亡时的记录,记录时间应当与死亡时间一致,记录人与抢救人应当是同一人。而本案中,在患者争分夺秒的抢救过程中,被告竟然将抢救记录时间搞错一整天;抢救“记录人”与“签字人”却不是同一人,被告病历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
2、患者2013年2月22日入院,第二附属医院入院记录第2页 《入院诊断》:心功能IV级”,而病历另一处,第二附属医院病程记录第1页《首次病程记录》,时间同样系2月22日,但诊断是心功能III级”。
同一个患者,同一时间段,被告却做出两种不同的诊断,一处是心功能三级,另一处却是心功能四级,被告病历存在明显的前后不一致。
(二)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原告对病历资料提出合理质疑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病历存在明显的前后矛盾现象,存在明显的不合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病历的合理性,应当认定被告病历资料不真实,存在篡改、伪造病历情形。
四、被告未书面告知而导致未行尸检,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承担责任。
患者死亡后,其亲属即提出异议,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告知患者亲属进行尸检,导致南京医科大学在鉴定过程中,由于未行尸检,终止鉴定。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若因医疗机构未书面告知而导致未行尸检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该案中,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未提供告知尸检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被告,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综上,由于被告存在医疗过错,其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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