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火车改为乘飞机 损失谁来担
发布日期:2008-07-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去年6月23日,某旅行社与一所学校订立了赴张家界7日游的《旅游组团合同》,合同总费用是23.5万余元,游客是142人,7月14日出发,去程乘火车硬卧。合同约定,如因旅行社原因导致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旅行社应立即通知学校方,并按照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在旅游日第5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订立合同的次日,旅行社向某票务中心发出传真,要求订购142张从北京西至张家界的火车票。票务中心在传真上盖章予以确认。
7月5日,票务中心电话告知旅行社说火车票无法买到。无奈之下,旅行社和学校方变更了合同:游客84人,总费用为13.9万余元,交通工具改为飞机,由旅行社用违约金补贴相关费用。由于火车改为飞机,旅行社不但增加了飞机票、导游等相关费用,还因50多人不能成行而造成预期收益损失9900余元。旅行社与票务中心就损失部分协商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票务中心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3万余元。
票务中心认为,他们在传真件上盖章的意思表示同意代为购票,但不能保证一定实现,原告方购票量较大,且全部为卧铺,他们积极履行,但还是未能实现,在离旅游日尚有9天时及时通知了原告,所以,后期是因原告自己的原因导致损失扩大的,与他们无关。被告还认为,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委托合同,原告委托他们购买火车票,并未支付任何费用,如果违约,应是原告违约在先,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以电话传真方式委托被告订购142张火车票,经被告盖章确认后即予成立,委托合同合法有效,符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作为票务专业部门在较长的时间内未能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被告应予赔偿。原告在接到被告不能购票的电话通知后,也应及时采取其他补救形式,对此,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2.3万余元以及原告应得的利益款9900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9月28日,记者采访了案件一审主审法官曹华林。曹华林表示,本案中作为原、被告双方合同文本的传真件内容比较简单,只写明了订票的张数、订票手续费,并约定票务中心应“尽快”将订票情况告知旅行社。而对于委托购票事宜应何时完成、票务中心若不能完成订票应在多长时间内通知旅行社、双方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后果及发生纠纷如何解决等均没有涉及,导致发生纠纷后双方争议较大。
曹华林提醒,在类似黄金周这样的假日里,旅行社委托票务中心定购车票、机票的情况也必然增多,旅行社和受托订票的机构,在订立委托购票合同时应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可依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以减少双方的损失。
【责任编辑】陈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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