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合同案分析
发布日期:2008-07-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周女士在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工作超过10年,其间出国一趟后,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其继续工作。周女士将企业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周女士的要求,企业对此不满诉至法院。近日,朝阳法院判定周女士胜诉。据悉,这是本市宣判的首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件。
周女士1989年到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工作。2001年,周女士随丈夫到法国,她与乡镇企业大厦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协议书,内容约定:周女士与乡镇企业大厦保留劳动关系;周女士出国期间,人事档案仍存放在企业,停发工资及各项补贴,各项社会保险手续由企业代缴,但费用由周女士自己支付。周女士此后出国的4年间,企业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周女士2005年回国后,根据单位出具的缴费明细表,陆续交给乡镇企业大厦2.6万元作为4年来的社会保险费用。此后周女士多次要求回单位上班,但被乡镇企业大厦以各种理由拒绝。
2007年3月,周女士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企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返还应该由企业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2.6万元,补发生活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乡镇企业大厦应与周女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生活费896元。
乡镇企业大厦不服裁决,2007年年底诉至法院。该企业表示,周女士出国前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回国,2002年双方劳动关系就已结束。因被告长期毫无音讯,企业对其按离职处理,只同意向周女士支付生活费89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女士出国前,双方约定保留劳动关系,该企业一直为被告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并存放了周女士的人事档案,故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延续中。周女士在乡镇企业大厦连续工作已满10年,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单位拒不履行判决,于是周女士近日向朝阳法院申请强执,法院已受理此案。因此,该案成为《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本市受理的第一起强制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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