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达标区验收与复查工作程序(广东)
环境噪声达标区验收的依据为国家环境保护局《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省环境保护局是全省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的职能部门。
污染控制处负责组织对全省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的验收工作。
三、受理条件
1.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的城市,需要建立环境噪声达标区,其他城市不再创建噪声达标区,但仍需按照规范对固定声源和区域环境噪声进行管理。
2.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该区域所执行的环境噪声标准;无论区域面积大小,监测有效网格数不少于100个。
3.区域内90%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包括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不超过该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固定噪声源,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dB。
4.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不超过《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并有针对该区域内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具体规定。
5.区域内对道路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规定。
6.创建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送审材料(包括建设噪声达标区的综合报告;区域环境噪声和固定声源边界噪声以及建筑施工噪声的监测数据资料及图件;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控制措施及管理规定)等材料齐全。
7.复查时应对各类环境噪声进行全面的监测,监测的点位及数量应与创建时一致,并应提交复查工作报告和复测技术报告。
四、验收和复查程序
(一)验收程序
1.创建单位按“规范”要求开展噪声达标区创建工作,在完成创建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及建立噪声达标区档案后,向省环境保护局申请验收。
2.省环境保护局接到验收申请,由污染控制处审查有关申请材料,提出修改意见。
3.经初步审查认为申请验收的噪声达标区达到规范要求,由污染控制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4.验收组对创建的噪声达标区进行验收评审,提出验收意见,对经验收符合规范要求的,省环境保护局发文确认噪声达标区通过验收。
(二)复查程序
1.已创建的噪声达标区每两年开展自我复查一次,由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开展复查工作。
2.创建单位完成自我复查工作后,编写复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后,上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3.省环境保护局对已完成自查的噪声达标区实行动态管理,必要时可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五、验收时限
污染控制处在受理噪声达标区验收申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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