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污染防治管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0-1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二、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做到“三同时”。
三、建设项目污染防治管理的规定
1、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必须委托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2、对不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污染防治设施,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将不 予以验收。
3、建设项目的试生产
建设项目在投入试生产前,应当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检查。
4、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运营3个月内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同时提交项目的设计文 件及批复)。
(2)建设单位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
(3)监测完毕后,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套完整的验收材料(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各5份)。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单位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 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注: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建设单位修改、完善的时间不计在完成验收时限内。
6、法律责任
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或不符合要求投入试生产、环保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将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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