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程序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是针对比较轻微的违反行政行为,给予的相对轻微的行政处罚行为。主要是指当场处罚的适用程序,因此,也口H当场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3 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适用简易处罚以外的行政处罚。
l、立案环节
凡涉及自然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案件,由自然生态保护处负责立案;凡涉及大气、水、噪声等方面的污染案件,由监督管理与污染控制处负责立案;规划财务与政策法规处承办立案审批表的会签审查。
2、调查取证环节
有关主管处室组织调查取证;规划财务与政策法规处配合和参与调查取证,并负责审查证据。
3、听证环节
规划财务与政策法规处组织并主持听证:有关主管处室作为调查方参与听证。
4、决定环节
有关主管处室提出初步处罚意见:规划财务与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提出处理建议并负责制作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执行环节
规划财务与政策法规处负责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监督执行,包括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治区监察总队负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三)行政复议程序
1、受理环节
局办公室收文登记;规划财务与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查,同时征求、有关主管处室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受理,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审理环节
规划财务与政策法规处通知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限期提交复议答辩书;同时将复议材料送局有关主管处室,征求有关主管处室的意见。
3、调查环节
调查案件,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正。由规划财务与政策法规处组织有关主管处室和单位进行调查。
4、决定环节
充分考虑复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同等考虑复议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同时,听取局有关主管处室对案件的意见。规划财务与政策法规处在此基础上提出复议决定的建议,按程序报局领导作出复议决定。
5、执行环节
规划财务与政策法规处负责送达复议决定书,并监督复议决定的执行,包括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名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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