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的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名称 |
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审批 |
办事指南 |
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68452189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3: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条件: 1、申请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贮存条件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3、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改造,申请单位许可证被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危险废物必须进行贮存的; 4、申请贮存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北京市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表 3、危险废物贮存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危险废物贮存的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贮存容器或设施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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