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环境监测指南
自治区和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站,依法负责本辖区内环境要素的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一、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凡在本自治区辖区内向环境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均为监督监测对象。其监测形式为定期监测和不定期抽测。
1、定期监测
全区重点污染源及一般污染源按国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每年进行定期监测。现场监测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监测报告。
2、不定期抽测: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对污染源实施不定期抽测,并于监测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监测报告。
二、排污申报的复核监测
根据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需要或排污申报单位的委托进行排污申报监测。
1、排污申报核查监测:
(1)对被核查单位的监测,根据企、事业单位填报的排污申报表制定环境核查监测方案;
(2)现场监测结束后,在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2、委托检测
凡排污申报单位均可委托监测部门进行污染源监测,其程序为:
(1)排污单位提出监测申请;
(2)检测人员现场调查后10日内制订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3)按收费标准收取监测费;
(4)现场监测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报告,监测费用到帐后将监测报告提交给委托方。
三、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凡本自治区内的一切建设项目和限期治理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均需进行竣工验收监测。监测程序:
1、建设单位向监测机构提出验收监测申请,提交《试生产申请批复文件》;
2、建设单位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
3、监测机构在接受建设单位书面委托后7日内安排赴现场踏勘,现场勘察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签署《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监测协议书》,或《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监测协议书》;
5、在验收监测工况条件及环保设施运行满足国家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实施现场监测;
6、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编制《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在完成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
四、机动车尾气监测
检测工作范围
l、对生产厂家下线新车及其发动机产品进行抽检。
2、在机动车(含摩托车)停放地对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
五、环境污染纠纷的仲裁监测
为环境污染纠纷的仲裁提供监测依据。实施程序为:
1、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委托,对因环境污染纠纷引起的投诉和诉讼进行污染仲裁监测;
2、在接受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监测申请后14日内完成技术审核或现场调查核实,制订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3、现场监测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污染纠纷仲裁监测报告。
六、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
监测污染状况、调查污染事故原因和危害程度并为防止污染事态发展提供监测数据。其监测程序:
1、接到污染事故紧急报告后,监测机构在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应急监测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会同在场领导迅速确定监测方案;
2、实施现场监测或现场采样;
3、现场监测数据随时报告在场领导,对采集的样品在24小时内进行分析,提供监测分析结果;
4、填写《环境污染事故登记表》并在完成样品分析监测后的三日内提交污染事故分析调查报告。
七、环境保护产品的环境保护指标监测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环境保护产品监测委托单》和环境保护产品生产单位的委托,实施环境保护产品的环境保护指标监测。
l、由委托方提供与认定产品相关的技术资料并进行现场勘察;
2、制定监测方案,签定委托监测协议书,收取监测费用。
3、实施现场检测或采样;
4、提交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监测报告;
八、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评价
受生产单位的委托提供绿色食品环境质量评价报告。
监测评价程序:
1、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实施现场调研,与委托单位签定《委托评价协议书》或合同书。
2、实施现场监测,编写评价报告并提交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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