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广东省排污收费情况通报(广东)
发布日期:2008-07-0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5年,我省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紧紧围绕全省环保工作中心,全面开展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加强对重点污染源企业的排污费征收,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坚持“环保开单、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加大查处力度,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确保全省排污费正常入库。
2005年全省排污费征收工作成绩显著,排污费征收总额95907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1905万元,增长了29.6%。
全省20个市排污收费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广州市率先突破2个亿,达到2.07亿元;深圳、东莞等两市分别达到1.36亿元和1.16亿元。珠海市增幅最大,比去年同期增长91.0%,达到2834万元;东莞市比去年同期增长63.9%,达到1.16亿元;佛山市比去年同期增长54.9%,达到9975万元;深圳、韶关、中山、湛江和茂名等市增幅均超过30%;汕头、汕尾等两市增幅均超过20%;广州、河源、梅州、惠州、江门、肇庆和清远等市增幅均超过10%;揭阳、潮州和云浮等市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3.6%、2.9%和2.3%。阳江市比去年同期减少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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