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上班期间上厕所不慎摔伤致死,是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14-12-02 作者:宋长贵律师
【案情简介】
徐某是某工厂工人。某日下午的上班期间,徐某被发现摔倒在陈安旁的厕所里不省人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父亲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认为其在厕所摔伤致死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不予认定。徐某父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导致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受伤是因自己的过错所致。区劳动局不予认定为工伤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故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重新认定。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活动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或者个人都应该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上厕所”虽是个人的生理现象,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片面的认为是私事,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原则相悖,也有悖于社会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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