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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发布日期:2014-11-05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占某的父亲早年去世,最近母亲也因病去世。忙完母亲后事后,占某想把父母生前的承包地给堂兄种植。村组干部得知后,认为占某与妻子多年前将户口迁到打工的城市(社区市),没有本村户口,不能处理其父母生前承包地的转包。但占某认为,《物权法》出台就是要保护私有财产,父母只有自己一个子女,他们生前的承包地理应由其继承,继承后他就有权转包。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占某的诉讼请求。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说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但是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底能否继承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概念,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的经济权益。当农户中家庭成员死亡时,其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即没有了民事主体的资格。他的合法个人财产将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其是一种权利而非一种经济利益,必须由特定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个体享受,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产生的土地上的收益等经济利益可以作为承包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而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当承包经营权人死亡时,对于该承包地上的经济利益(即承包收益)可以作为承包人的遗产进行继承。
 
 摘自《土地承包、征地补偿、宅基地》 李晓斌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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