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可以重新规划后再分配》
发布日期:2014-11-04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2005年4月份,某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每一处老宅换一处新宅的决议。2007年6月22日,上诉人张某签署了一份保证书,同意村镇规划方案,关于自己原老宅和房屋的处理,表示服从村委会先拆除老宅所有附属物后建房的规定,把原老宅交给集体所有,集体统一规划。2008年5月26日,某村村委会对张乙宅基地作出了处理意见: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张甲房子以东、张丙房子以西的宅基地归张乙使用,此宅基地上的附属物由村委会负责清理完,并按盖房要求进行放线。2008年6月7日,村委会又进一步明确:张丙房子以西,张甲房子以东的宅基地归张乙使用,张乙在此宅基地上建房与张甲和张丙无任何关系,张甲于1982年3月2日取得了坐落于某村东南角的东至张某、西至空地、南至大街路、北至张德某,面积为三分五厘八毫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张乙目前所建房屋占有张甲1982年3月2日取得的宅基地使用证上的部分土地。张甲遂不让张乙盖房并倒了混凝土。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本案中,某村经过重新规划建设,给村民重新划分了宅基地,上诉人张甲也同意该规划,并且在2007年6月22日书面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坚决服从村委会先拆除老宅所有附属物后建房的规定,把原老宅交给集体所有,集体统一规划。张村村民委员会也证明张丙房子以西、张甲房子以东的宅基地由张乙使用,故上诉人张乙按照村里统一规划在本案争议宅基地上建房合理合法,未侵犯他人权利。
摘自《土地承包、征地补偿、宅基地》 李晓斌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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