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亡赔偿律师
发布日期:2014-10-29 作者:邹超律师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特别提示: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第一项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第一、二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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