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工伤赔偿协议签订后 成功讨回应得费用
发布日期:2014-10-13 作者:焦艳霞律师
工伤双方私下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只要内容明确,法律是认可的。但是如果协议约定赔偿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受伤员工未明确表示放弃差额部分赔偿时,此协议部分无效。
案例:
2012年5月,张某在北京市某公司从事普工工作,双反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3月,张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经人力资源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同年9月经人力资源部社保局鉴定工伤残疾等级为9级。同年12月,公司发布通知,要求张某回公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2014年3月,张某与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公司支付张某7000元,该费用包含所有补偿金,张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后经张某委托,焦律师代张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北京市某公司支付九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律师成功维护了张某的权益。
律师解析:
1、 工伤鉴定程序已经生效,张某有权获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张某与公司之间虽然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该补偿款金额明显低于张某应获得的费用;
2、 张某对自己的法定权益并不知晓,迫于压力签订了这样一份不合理的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及时提起了仲裁申请,最终权益才获得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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