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个人申请认定工伤时,劳动关系未确定的应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4-09-29 作者:邹超律师
专家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应当提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认定条件的证据,首先劳动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再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工伤事故是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最后应当提供劳动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需要个人提供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工资报酬的领取证明包括银行卡、工资条,用人单位发放的可以证明身份的工作证、服务证、胸卡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考勤记录,工作纪律,或者是工友、同事的书面证明。职工不需要提供上述全部材料,但至少必须提供一种材料,供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巧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
综上,首先,职工个人申请认定工伤时,如果劳动关系还未确定的话,由个人提供有关证据,如工资报酬的领取证明、工友同事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李勇应该先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有关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然后再按照工伤认定的程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邹超律师】河南省知名劳动工伤律师,联系电话:15225062852。自工作以来专注于劳动工伤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代理了大量劳动工伤纠纷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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