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擅自切除患者小肠致其死亡 被判赔70万
发布日期:2014-09-10 作者:刘德斌律师
医生擅做主,切除患者全小肠
2012年3月2日,原告方老汉的妻子王女士因腹痛,到郑州惠济区一医院诊疗,医院确诊患者为“肠多发息肉综合征”,就开了口服药,让其回家静养。同年4月10日,因腹痛仍在持续,王女士再次来到这家医院诊疗。
经医院诊断,王女士的病情为“肠息肉综合征、不完全性肠梗阻”,并记载此病有家族遗传病史,所以恶变可能性大,需要对病变的结肠实施切除手术。同年4月18日,王女士在该院进行了全结肠切除术。术后,王腹腔及肠腔血性渗出明显增多,还经常休克,在与家属沟通后,医院为患者进行了另外一项“剖腹探查术”。
此次手术中,医生发现患者小肠早已坏死,在未告知家属的情况下,医院擅自给王女士进行了“全小肠切除术”,病历中,也未附手术切除小肠标本的病理检验报告单。
当年4月28日,王女士出院,次日由于腹痛加剧,转院至南京的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家族性多发性息肉病”。2013年1月2日,王女士又回到郑州的另一家医院治疗,被诊断出“肝转移瘤”。出院后又转至郑州市第三家医院治疗,被诊断为“中分化腺癌并全身多发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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