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法律风险之工程款清收纠纷
发布日期:2014-08-25 作者:邹超律师
在建筑劳务市场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一直严重存在,众多建筑劳务公司和广大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原告诉称,原告系海南省建设厅批准的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资质证书编号某),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服务。原、被告双方合作期间签订了三次合同;1、2009年8月27日原告与被告某一号1-2区工程项目部签订《合同包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项目部将某壹号别墅工程D户型19幢、C户型13幢施工任务交给原告承包,承包方式为原告包工不包料,合同单价按建筑面积计算,360元每平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进行施工。2、2009年9月25日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项目部将某壹号别墅工程E户型22幢,C户型9幢施工任务交给原告承包施工。3、2009年12月4日双方签订《工程包工承包补充合同》,约定被告项目部将合同承包方式修改为清包工方式,并单项计量计价。双方对分项施工单价进行了约定:钢筋、焊接、木工、水电、砌砖、内抹灰、外抹灰、基本平整、点工的人工费。每月月底报工程进度,每月20日前被告支付原告80%工程进度款。超过时间因被告工程进度款不能及时支付,每天按应付款在总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另外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继续施工。
2009年12月20日按照双方于2009年12月4日双方签订《工程包工承包补充合同》约定,被告项目部应支付原告11月份进度款人民币417500,包括按合同第五条:承包单价第5、6小条计247500元+81808元,共329308元付清,及钢筋、水电、砌砖、基础平整等人工费的80%的进度款88192元。而被告项目部仅于2009年12月17日支付给原告130000元,比应支付11月份进度款人民币417500元少了287500元,仅付了31%,拖欠69%。
建筑工程律师邹超提示:(一)按月进度付款的合同应注意的问题:1.应明确约定报送进度款的时间及建筑劳务分包单位审核的时间,建筑劳务分包单位逾期审核的,应视作认可承包人报送工程量。2.应明确约定建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的时间,不要约定为“XX之后”。3.应约定未按期足额付款的违约责任。(二)按形象进度付款的合同应注意的问题:1.对形象进度的描述应准确到位。2.两个付款形象进度之间差距不应过远。3.应明确形象进度完成后多少天内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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