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与员工签订工伤自负协议
发布日期:2014-08-06 作者:邹超律师
雇主与员工签订工伤自负协议 2012年6月,某建筑队承包了市高速公路的一路段工程,由于工期短加上建筑队没有工伤保险账户,建筑公司也未办理相关手续,建筑队遂在与雇员周某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在工作中如果雇员人身受到伤害,建筑队不负赔偿责任。6月21日下午,其雇员周某在搬运石头过程中不慎砸伤右手,经诊断为中指末端骨折,遂于当天做了右手中指末节缺损清创腹部转移修复术,周某共住院15天,支出医疗费4800元,其间建筑队支付了医药费800元。经周某提出鉴定后,人社局认定周某的损伤属于工伤。周某遂提起劳动仲裁,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周某在建筑队承包的路段打工,通过向建筑队提供劳务而获取遂成立雇佣关系,并且与建筑公司成立劳动关系。虽然原被告约定工伤自负,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约定无效,裁决雇主建筑队赔偿周某经济损失2.5万余元。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农民工建筑工地上受伤,王律师助其获得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双重赔偿!
- 潍坊超退休年龄职工工亡案件结案拿到赔偿
- 突发疾病回家后死亡案件发回重审
- 服务区工亡案件单位拒赔已查封单位账户
- 高速服务区工作人员工亡案
- 因私请假回家,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工伤吗?
- 潍坊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不予工亡认定案件二审
- 潍坊市诸城超退休年龄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成功案例
- 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 潍坊寿光工伤赔偿案件顺利调解9级伤残拿到近20万的赔偿款
- 超过退休年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 诸城工伤认定案件第三次补充材料(超过退休年龄下班途中工亡)
-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亡案件(超过退休年龄)
- 山东省潍坊市高速服务区超退休年龄工亡案胜诉!
- 承包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否向无资质的雇主及分包人追偿?
热门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