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
发布日期:2014-08-03 作者:付朝洪律师
甲方(隐名投资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乙方(隐名投资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丙方(显名投资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丙三方约定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成立 公司,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 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佰万元。其中甲方以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占投资比例的 %,乙方以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占投资比例的 %,丙方出资额 元,占投资比例的 %。
为明确甲乙丙三方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以丙方的名义出资 万元的全部注册资金由三方实际共同出资。甲方的出资应在 全部到位,出资方式为: 。乙方的出资应在 全部到位,出资方式为: 。丙方的出资应在 全部到位,出资方式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人为甲乙丙三方,公司成立后,甲乙丙三方方不得抽逃资金,逃避法律风险和责任。
第二条:丙方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甲乙双方不享有公司管理参与权,但享有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享有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收益,并须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乙双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丙方除向甲乙双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乙双方资产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若公司需要吸纳其它股东,丙方应向 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甲乙双方股东身份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得 公司认可甲乙双方的实际股东身份并行使股东权利,参与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等。
第五条:甲乙丙三方均享有公司收益权。即甲乙丙三方均享有公司纯利润的30%的收益权,余下公司纯利润的10%作为公司发展寄存基金。
第六条:若 公司担保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甲乙丙三方均需要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对外担保须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才能对甲乙丙产生约束力,非经一方签字认可的,未签字的股东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丙方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丙方对此协议具有保密义务,除经甲乙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之外,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第九条:丙方不得利用在 公司的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 利益的活动,否则,丙方除向甲乙双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甲方、乙方或者丙方死亡的,其继承人享有承担被继承人的收益权并本协议中相应义务,但成为股东资格须要由余下成员书面同意才能取得股东资格。
第十一条:如 在存续期间增资扩股、配股权,作为丙方负有向甲乙双方告知的义务。
第十二条:本协议任何问题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公司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如甲乙双方在 存续期间要求转为显名股东,则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乙双方的工作,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费用由甲乙双方负责。
第十四条: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四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由甲乙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公司保存,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附:甲乙丙三方双方签名并盖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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