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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尽告知义务致患儿病情加重被判赔34万

发布日期:2014-07-26    作者:刘德斌律师
2009928日,孕妇王某在延安康诚医院妇产科住院并产下儿子小强(化名)。该医院在小强出生时并不具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新生儿听力初筛和复筛服务条件,却没有依据《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履行告知义务。家长不明情况下,给小强喂食了含苯丙氨酸的食用品,加重了小强的病情。几个月后,家长发现小强出现翻白眼、胳膊颤抖、点头等异常行为,遂于20107月、11月,分别在陕西省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上海交大附院新华医院两家医院进行诊断,诊断结果均显示小强患有苯丙酮尿症。
  小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延安康诚医院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孩子的疾病没有及时发现并治疗,给孩子智力、身体造成了无法逆转的损伤,故应承担赔偿责任。随后,王某将该医院诉至法院。宝塔区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推定延安康诚有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但因小强患有的疾病属于自身疾病,并非医院的行为直接导致,故购买特殊食物的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遂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721日,延安市中院二审认为,双方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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