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尽告知义务致患儿病情加重被判赔34万
发布日期:2014-07-26 作者:刘德斌律师
小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延安康诚医院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孩子的疾病没有及时发现并治疗,给孩子智力、身体造成了无法逆转的损伤,故应承担赔偿责任。随后,王某将该医院诉至法院。宝塔区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推定延安康诚有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但因小强患有的疾病属于自身疾病,并非医院的行为直接导致,故购买特殊食物的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遂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7月21日,延安市中院二审认为,双方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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