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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职业病的四个条件

发布日期:2014-07-18    作者:邹超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职业病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第一,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第二,必须是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第三,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第四,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的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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