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索赔途径
发布日期:2014-07-18 作者:邹超律师
当事故被确定为工伤事故后,工伤职工也接受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下一步就是如何切实的向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机构要求偿付所有相关费用呢?
工伤职工如果对工伤保险机构给付工伤待遇有异议的,按照劳动争议来处理。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一) 协商
(二) 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1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调解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15条规定,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该做好笔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除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15条规定,调解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4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三) 仲裁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提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如果当事人申请了劳动争议调解,那么这个调解期间(最长30日)是不算在60日的时效之内的。也就是说,申请仲裁的时效从调解结束之日起继续计算。
某工厂因对员工使用化学药品防护不利,导致高某等十多名工人集体中毒。这十多名工人于是请求工厂将他们的情况认定为工伤,并支付相关费用。2001年4月1日,厂方正式发出通知,决绝工人的要求。工人们多次“评理”未果后,双方将争议提交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调解委员会于4月28日正式受理该争议。但经多次调解,双方人不能达成协议,于5月25日正式向双方宣布调解失败。6月份17日,高某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那么,高某等人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申诉时效呢?
答案是没有。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仲裁的期限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所以,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是在6月1日之前。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首先向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了调解,因此,这段期间不应算在仲裁时效之内。仲裁时效应当从调解失败之日起重新计算。本案仲裁时效从5月25日开始恢复计算。在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之前,已经经历了28天,离仲裁时还剩32天。这32天从6月17日开始计算,因此,到7月19日才是仲裁时效届满之日。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2条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仲裁管辖的地域要注意,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内的,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另外,劳动部有关文件还规定,如果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省(市)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如果案情复杂,规定期限内不能结案的,应当报仲裁委员会批准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最大是30天。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客观情况,应当视为仲裁时效的中止,对中止的期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年第391号)和1996年劳动部《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年第240号)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2.职工因公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间,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四) 起诉
必须是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后,不服裁决的
案件受理费速算表
| 1000元以下 |
50元 |
| 1000—50000元 |
标的X4%+10元 |
| 50000—100000元 |
标的X3%+510元 |
| 100000—200000元 |
标的X2%+1510元 |
| 200000—500000元 |
标的X1.5% |
| 500000—1000000元 |
标的X1% |
| 1000000元以上 |
标的X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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