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付谈判如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发布日期:2014-06-20 作者:袁露律师
成都知名工伤事故处理律师
就李某与重庆市某公司工伤赔付纠纷一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袁露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与对方的各项谈判、调解等活动中。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律师发现,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一定的异议,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发工资,也没有工作服,也没有工作牌,只有人证,在只有人证的情况下,很难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鉴于以上的实际情况,律师建议将本次事故报安全管理部门,一方面给用人单位施压,另一方也保存事发时间地点等相关客观证据。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放弃了刚开始了雇佣关系的观点,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来商讨赔偿事宜。
最终,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此案没有正常的法律程序,如果按照正常法律程序来走,是需要经过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赔付、一审二审(如有),而且本案中也涉及被告的主体与资格问题,虽然最终还是能够得到赔付,但是时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且应当会相当久远,因此在谈判中通过各种方式来给对方施压,最终达到赔偿的目的,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节约了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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