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已私了,能否再撤销?
发布日期:2014-06-12 作者:章燕律师
2013年,在建筑工地做水泥搅拌工的周某砸伤颅骨、右腿骨折,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2级。经调解,施工方向周某支付赔偿款25万元。后周某又以协议系施工方采取威胁、欺诈手段迫使其签订,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施工方给付周某工伤赔偿120万元。施工方不服起诉。
争议焦点:1.调解协议效力如何认定?2.施工方如何赔偿?
【裁判要点】
1.调解协议因显失公平应被撤销。双方虽就显示公平达成协议,但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法定的赔偿数额,其内容显失公平,依《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因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显示公平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撤销。
2.施工方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周某工作时间内在本单位从事工作发生伤残事故,作为用人单位的施工方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周某请求施工方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护理费等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具体赔偿标准,参照本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施工方应支付周某120万元,扣减双方达成协议所支付的补偿费25万元,施工方还应实际支付95万元。
【裁判依据及参考】
北京高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为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8月17日)第30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在履行完毕后,劳动者以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为由,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的,应予支持。”
(本文作者:章燕 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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